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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章程

玉林仲裁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,保证公正、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以下简称仲裁法)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玉林仲裁委员会,会址设在广西玉林市香莞路40号。

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。

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:

(一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

(二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

(三)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
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
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

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, 副主任2至4人,

委员7至11人组成。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。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,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聘任。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,可以聘请顾问委员若干人。

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。

第七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, 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,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提名后,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。

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之日为止。

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。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。修改章程、仲裁规则或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等重要事项的委员会会议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参加,就上述事项做出的决议,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;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 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;

(二)审议、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决定本委专家咨询、仲裁员纪律监督等专门机构的设立;

(四)审议、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;

(五)决定仲裁员的聘任、解聘和除名;

(六)提出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,以及在届内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聘、解聘或更换的建议,并报请市人民政府聘任;

(七)确定仲裁员报酬支付标准及支付办法;

(八)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、仲裁规则、调解规则等;

(九)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;

(十)仲裁法、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,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,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,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。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一人,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。

第十二条 本会在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,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。

第三章 办事机构

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,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。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。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仲裁案件受理、文书送达、开庭、归档等程序性、事务性工作;

(二)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;

(三)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
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设立若干部门。

第四章 仲 裁 员

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,聘任仲裁员。

第十六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,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仲裁委员会聘任,发给聘书。

第十七条 仲裁员聘任期为5年,期满可以继续聘任。

上一届仲裁员应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员产生为止。但有案件尚未完结的,其职责应延续至案件完结时止。

在聘任期内,本会有权对违反《仲裁员守则》、《仲裁员管理办法》且情节严重的仲裁员予以解聘。

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,本会将如实告知正在审理案件中的当事人,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其继续审理案件的,其职责可履行至案件审理完毕。

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仲裁员名册。

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遵守仲裁委员会制定的《仲裁员守则》。

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,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,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。

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,不得对外界透漏案件审理过程、仲裁庭合议情况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。

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:

(一)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,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;

(二)聘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;

(三)无正当理由3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;

(四)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,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决、重大泄密行为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,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。

第五章 财 务

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。

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:

(一)政府的资助;

(二)仲裁办案收入;

(三)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,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。清算后,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六章  附  则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玉林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 月 日起生效。